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中占通说地位的犯罪客体的概念存在缺陷,特别是该概念中的中心词“社会关系”一语过于隐晦和抽象,未能担负起对犯罪客体的解释功能,同时未揭示犯罪客体的具体内涵,缺乏实体性和专属性,与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相重合。作者在对国外几种学说进行评判的基础上,借鉴“法益侵害说”的合理内容,对犯罪客体作了重新界定,只有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而且更有利于从理论上理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关系。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