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的基本依据在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反垄断法的内在功能,但“入世”使得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现出来。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当包括行政性垄断,但基本着眼点还应是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典型的经济性垄断;我国反垄断法无疑应着眼于行为规制,但不会、也不可能完全放弃结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规定适用除外制度,但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并反映国际最新潮流;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规定域外适用效力,并且注意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出版日期
2003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