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我国证券法调整对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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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证券法应根据实践需要,将证券私募关系和场外证券交易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之内;同时可授权证券监管部门颁布规章,对私募证券发行及转让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在证券法的附则中或者在证券法中列专章对场外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作专门规定.
    作者 吴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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