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生有道,理念为先——论商事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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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在10年前,笔者在《比较商法导论》一书中,把商事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以确认。这在当时尚属于理念性的探索。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在第5条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已明确规定应"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企业的社会责任原则便得到立法的首肯。
    作者 任先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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