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法定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海洋行政执法为视角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措施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定罚则时行政机关应采取非处罚性措施。但非处罚性措施难以法定,通常也无需法定。只有选择处罚,执法行为才能严格符合法治,因而奉行法治的结果,使行政执法越来越依赖于处罚手段,这显然有悖于法治保障人权的初哀。为促进非处罚措施的法治化,应当尝试将民事督促程序引入行政执法,作为治理违法行为和公共致害行为的常规手段,并可以首先在海洋行政执法中开展试点工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