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卖淫罪的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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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强迫卖淫罪罪状表述的语法结构中,作为核心的动词'强迫'是三价动词。联系着行为人、被害人和卖淫行为三个行动元,只有在三个行动元全部齐备时,即强迫的受事者转化为卖淫的施事者时,强迫行为才告完成。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是否发生,强迫卖淫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身权利、意志自由和社会风化,后者是其主要保护法益。只有被害人被迫卖淫时社会风化才受到现实的侵犯,所以只有被害人被迫实施了卖淫行为时,强迫卖淫罪才成立犯罪既遂。
    作者 王政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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