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监守自盗罪刑罚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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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监守自盗,汉代即有记载。[1]唐律之后,"监守自盗"的概念基本定型,相关规定也愈加规范。在《大清律例》中,监守自盗是六赃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罚最重,故独居一等"[2]。中国古代以"刑"为中心构建刑律罪刑体系,并先后形成了以肉刑为中心的"旧五刑"体系和以劳役自由刑为中心的"新五刑"体系。在监守自盗律罪刑体系中,刑罚居于中心地位,是监守自盗罪研究较为核心的组成部分。
    作者 秦化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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