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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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02年4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下称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该条款是关于法院(法官)对诉
    作者 刘志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3年4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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