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