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抵押权,如将其与质权进行比较,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者在保留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的同时,依然能以该抵押标的物对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流通价值)权"的支配,当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通过发动处分权实现"价值(返还)"的制度。与其相对,所谓质权,就是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至债权人,使其能够支配该标的物的"用益价值"。以这些基本原理为前提,本文将对日本的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与优先受偿权的方法进行考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