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救济学生权利,应该研究如何规制教育惩戒权的问题。教育惩戒的规制方面,外在边界表明了教育惩戒权作用的范围,而内在限度考察的是惩戒权制度的合理性。对这两者的设定还不足以保证惩戒权的监督和制约,外在边界仅仅是一种静态的控权方式,人在实施惩戒权时具有主观性和能动性,随时可能偏离正常的轨迹,所以还需要正当程序,对教育惩戒权的运用进行监督。法律救济是权力的最后的监督与制约办法,是保护学生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