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与两大法系规则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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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应由法官决定,应采取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结合模式主持庭前会议,亦必须确立当事人的主导地位;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案情的复杂程度、涉及证据数量多少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代理、有无诉讼和解和调解结案的可能等;庭前会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本案的审理范围(诉讼标的),整理法律争点,整理事实争点,整理证据争点;庭前会议既可以在法院的会议室或者办公室进行,也可以在审判法庭进行,必要时还可以参照巡回审判的形式,在有关基层组织办公场所等地点,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下,以会议方式进行;庭前会议原则上应召开一次,但有特殊情况的,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庭前会议,但一般不应超过三次,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后,应当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预留合理的准备时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7年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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