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既未对证据交换作出规定,又未从公法意义上对当事人之间互有披露证据的义务作出规定。这种状况给审判实务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常常使一方当事人在事先并不了解对方将要在庭审当中提供何种证据的情形下匆忙进入庭审,导致重复开庭,拖延诉讼的进程。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和解决当事人披露证据与证据交换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与审前程序、审理程序的相互协调,以便在立法上形成有机的结构,从而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寻求一条科学、合理、顺畅、可行的路径,是本文的要旨。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