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近年来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揭示了我国环境风险决策中公众参与渠道受阻的问题。反思我国环境风险决策存在的现实问题,公众参与权利体系必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上予以完善。公众参与权包括信息权、程序权和救济权。信息权利是公众参与权的前提,程序权利是公众参与权的核心,救济权利则是实现公众参与权的保障。因此,要想解决我国环境风险决策中的现实问题,就要在落实协商民主决策模式的前提下,保障环境信息的充分公开、公众的全面参与、权利的有效救济,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二元价值,走向真正的环境法治。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