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制定组织的许可政策是一种自律性的规范。标准制定组织通过许可政策调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从事'专利劫持'行为。然而,许可政策在实践中既无法促使许可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也无法在司法审判中为法院确定FRAND许可费标准提供实质性的指导。究其原因,在于许可政策内容过于宽泛,对专利权人约束力不强,将标准制定组织本身排除在许可政策实施之外,未全面禁止专利权人寻求禁令。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具体而言,标准制定组织许可政策关于FRAND许可费的规定方面应当尽可能地具体化,提高确定FRAND许可费方法的操作性,强化许可政策对其成员的约束性,发挥标准制定组织在实施许可政策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全面禁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许可政策应有的价值,更好实现标准必要专利的自律性监管。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