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财产移转行为,指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它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移转,极易产生避税后果,需要税法予以特别规制。对信托财产移转行为进行可税性评价,是将其纳入税法规制范围的理论基础。税法对信托移转行为应分类规制:对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不课税;对遗嘱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遗产继承课征遗产税;对生前他益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赠与课征赠与税;对委托人为非自然人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受益人的所得课征所得税。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