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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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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之本质
论法律解释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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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律解释的特性,十九世纪的神学者Schleiermacher[1](1768-1843),以文艺作品的解释之特性,来两相譬谕的。他在《解释之观念》(LieberdenBegriffderHermeneutik)的一篇小品论文中,曾这样说道:"法律之解释,和文学书的解释不同。法律的解释,在于确定法律的范围,就是对于法律某某规定的不明确时,而决定其规定,究竟有如何的关系。"
DOI
lj1kwlvgdv/1973468
作者
楼蔚森;杨晓蓉(点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2年1期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十九世纪
文艺作品
ERM
IFF
文学书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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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法律史评论
2012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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