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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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法律解释的特性,十九世纪的神学者Schleiermacher[1](1768-1843),以文艺作品的解释之特性,来两相譬谕的。他在《解释之观念》(LieberdenBegriffderHermeneutik)的一篇小品论文中,曾这样说道:"法律之解释,和文学书的解释不同。法律的解释,在于确定法律的范围,就是对于法律某某规定的不明确时,而决定其规定,究竟有如何的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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