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佘祥林冤案的产生原因既不是教条主义所宣称的法律程序没有得到遵守,也不是泛道德化话语所指称的一系列机关办案人员缺乏正义感和同情心。冤案的产生,在制度环境上源于当时中国司法的政法传统和治理化特征,在社会条件上源于我们缺乏足够的财政力量保障新兴科技在基层司法中的普遍运用。因此,它既是制度环境与政法治理逻辑下的产物,也是科技与经济发展水平下的产物。反思冤案,我们一方面要看到这种治理逻辑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要提高科技水平和财政保障,走向"日常监控型"国家,从而提高破案率,降低冤案量。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