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其监管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监管适用的法律、法规基本相同。但农商行在其主营业务范围、资本金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全国性商业银行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提高监管效率,笔者建议加强私人诉讼在现有农商行监管体系中的作用,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增大实际控制人侵犯储户和债权人利益的成本,达到提高农商行监管水平的目的。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28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