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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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诉讼"是刑事公诉案件中控方、辩方和被害方的对抗。被害人若想成为诉讼一"造"(parte/party),前提是必须具有"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法定地位,否则就"造"不起来。我国的立法体例世界罕见,学界褒多贬少,"继续扩大或落实被害人权益"已是通说,似乎无可置疑。"被害人广泛参诉"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称《规约》)的核心创制之一(另一个就是预审机制),但是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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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