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犯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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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一、前提:共犯人的分类中国大陆刑法第26条至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定义及其处罚原刑,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 张明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07年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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