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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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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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3年8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8月18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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