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待摊费用”核算预收款销售房产应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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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笔者发现在涉税帐务处理方面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己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当月经营收入所形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按预收款计提税金。这样房地产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以预收款计提缴纳营业税,按会计制度规定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税金,造成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脱节,难以正确反映企业的当期损益。我们建议,设一“待摊费用──营业税’作为过渡科目,按以下方式处理:1.企业收到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借:银行存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纵横》 1999年6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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