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混淆“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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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1996年8月,一名台湾节目主持人应青岛某主办单位邀请来青演出,合同规定连续演出三场,付给演出酬金15万元。主办单位于其来青前、演出第一场后、离青前各付给该主持人5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表面看来,主办单位分“次”付酬、分次进行扣缴税款,似乎是在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实际是故意混淆了“次”的概念,借以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作者 刘全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纵横》 1997年7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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