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发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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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标通知书具有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毁标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应予修改完善。
    作者 毛亚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2002年4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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