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起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送达不同的判决书,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玩笑,它透视着传统法观念的影响.判决要合法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同时判决又要合理,以符合民众的法意识,情理法忽视程序法的价值,司法泛行政化,导致法设而不用,司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与执行之间必须有合理衔接才能达到司法的实效.执行要有可能性,又要有妥当性.传统社会的社会组织以及行政权的泛化对于执行有效性而言是值得思考、借鉴的.行政对司法不应干预,但应加以配合.因加强社会组织的作用,使司法不至于在传统现念与现代法律之间无法应对.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