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与B相识,口头商定合伙做钢材生意。A因资金不足,要求B多凑些钱,于是,B携带一万元现款与A同往外地采购。当天,俩人投宿于途中某旅社(两人包住一间房)。登记住宿后,B把装有现款的皮包放在被子里,独自到镇上逛街,A因疲倦未去。约半小时,B四旅社,发现A已办了离店手续,皮包内现款已不见,只有一张A的留条:“B,钱暂借一个月,不要声张”。A得此款后外逃数月并将一万元挥霍殆尽。B讨款未果,遂以民事借贷纠纷具状法院。审理中,对A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即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及其何罪名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A某离店时,写有一张留言条,其内容简短表明:B某的钱款已被他带走和暂借款一个月。由此可以视为
出版日期
1995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