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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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根据现行《公司法》,当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而股东不能达到2/3多数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只能进入司法解散的程序.在此情形下,希望公司存续的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强制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解决人合性矛盾,是破解公司僵局的新途径.
    作者 潘嘉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8年7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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