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中医疗保险费用垫付与追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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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治疗结束后,患者的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如果随后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又会作为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一定的医疗费,这就与医疗保险机构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发生重合。是否对两者进行抵扣?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做法截然不同。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做法的利弊,认为不予抵扣与追偿合并的解决途径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与立法本意,但在追偿数额上应充分考虑医疗损害责任的比例划分,公平合理地平衡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基金三者的利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8年4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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