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并划分了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行政协议而提起诉讼的诉因五花八门,出现了一些《解释》第十二条无法涵盖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形,如何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基于真实案例,就案例中涉及的撤销行政协议之诉是否应适用起诉期限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思路。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