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引言一、研究背景二、信托管理(一)挥霍条款(二)管理偏离三、信托终止(一)受益人的自愿行为(二)反永久规则四、理论构架五、结论引言在信托法上,赠与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赠与人的地位似乎至高无上。赠与人——信托法上即为委托人〔1〕——制定信托条款〔2〕,因而有权决定受益人衡平权益的范围,并有权对信托管理中受托人的行为进行控制。的确,正如《财产法重述》(第三版)所指出,财产赠与转移法的组织原则即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上尊重赠与人的意愿。〔3〕另一方面,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