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被纳入整体司法改革的框架之中,这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而实质性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首先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出准确的定位。不同于大陆法国家的大司法行政模式,也有别于英美法的司法行政兼理检察业务模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属于一种宏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公检法三机关掌管的诸多"专门性司法行政事务",正逐渐向"宏观司法行政事务"转化。这些事务可以包括统一法律服务管理职能、生效裁判执行职能以及司法保障职能。未来,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上述职能的范围和方式方面,有望发生显著的变化。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