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尚待检验,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条文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标准”推定规则不改变,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困境就难以得到有效改善.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区分日常夫妻共同债务与特殊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同时,应在特殊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下提高债权人的注意、审查义务,实施“共债共签”.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