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信息职能与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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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数字时代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学说提出了新的挑战,信息职能成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数字(信息)主权的概念成为国家主权的新内容。作为实现国家信息职能的主要手段,信息立法(包括信息法典编纂)应当遵循信息自由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合法性原则、私生活不可侵犯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信息保障原则、取得电子服务的权利原则、保障国家安全原则、技术中立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作者 张建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2017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1月2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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