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朝对发舶港和发舶权的管理经历了从松散到严苛再到务实的过程:熙丰变法前,基本上市舶港口和非市舶港口都能发舶,发舶权分别掌握在市舶机构和沿海州军手中;熙丰变法期间,朝廷限定市舶港口为发舶港,而且还划分了发舶港的贸易区,发舶权由市舶机构掌管;熙丰变法之后,发舶港和发舶权依照变法时期的规定,取消了划分贸易区的做法,市舶机构可签发前往所有区域的出海公凭。公凭的签发单位是路级机构市舶司,由市舶司和发舶港口市舶务的两级官员联合署名。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