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债权”与“税收”的优先受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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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所谓“有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的债权,即在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基于担保取得的权利称之为担保物权,在我国法律上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般而言,就担保财产,其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特性。
    作者 傅蓉;王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7年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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