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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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7年5月27日财税[2017]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17年7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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