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基本职责浅析——评国际护理学会修改护士基本职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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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国际护理学会于1953年通过,并于1965年修订后正式颁布的《护士伦理学国际法》(以下简称1965年护士国际法)中,规定的护士基本职责包括三方面,即“保存生命,减轻痛苦,促进康复”。但在1973年国际护理学会批准的《国际护士道德守则》(以下简称1973年护士国际法)中,将护士的基本职责修改为四个方面:即“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减轻痛苦”。这一修改,显示出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和内容的升华,对于当前护理工作职能以及发展方向,起着重要指导作用,现就个人的认识浅析如下:
    作者 罗紫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3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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