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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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作者 杨立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东方法学》 2017年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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