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在目的解释本身,而在解释者解释的过程缺乏利益判断的类型化思维。利益法学立场下的刑法目的解释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案件事实对刑法规范的型构意义,目的解释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利益类型化的判断。强调利益分析接受构成要件类型化的限定,是目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