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7年,国务院从改善邮政发行的困难状况和加强报刊市场的管理出发,批准对邮发报刊的发行费率,分层次进行了调整。当时邮电部对报刊发行政策作了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1)收取起点费,对发行量少、邮政亏损的报刊收取起点费。(2)已经确定的发行费率不得变动,不同意邮发的报刊拿回去自办。(3)已经收回自办的报刊,如果办不下去,再回来,邮政部门不得接收。(4)凡自办或其它方式发行的报刊,邮政部门不得介入。这些对策在当时加强报刊管理整顿市场的情况下有一定的作用,如果作为竞争是失策的。
出版日期
1992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