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复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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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行政检察复查案件呈现出数量递加攀升,复查案件与信访案件交织混同,系统性复查制度处于缺位的状态。有必构建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复查制度。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复查制度的建构应明确涉检信访、涉法涉诉信访的区别,坚持有限救济、诉访分离的原则。在具体制度上,复查主体应以上一级检察机关为主;复查对象是检察机关做出的否定性、终局性处理决定;当事人申请复查受到特定时效约束;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复查有限定期限;检察机关做出复查结论应履行告知义务,所做结论具有终局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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