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公民的受教育义务之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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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因其特殊的权利义务一致性而备受关注,但在该义务的主体、阶段、内容等问题上却陷入了混乱。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应当是公民亦可称之为受教育者,父母、社会、国家均只是受教育者受教育义务的承担主体。受教育义务阶段不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而是伴随受教育者终身,其性质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更非宪法义务。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的父母负有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的法律义务,但该义务的实现以国家的义务履行为前提。在保障子女接受全国性一般水准的教育的基础上,国家应尊重家长的教育权。
    作者 陈俊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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