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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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极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特别是在处理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时,更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因在于司法实践没有明确本罪实行行为的地位,没有准确把握本罪实行行为的本质。因此,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时,必须确立过失实行行为的独立地位,把握其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本质。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具备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之实质内容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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