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既有的对疑难案件的研究中,论者多从语义学角度将疑难案件的成因归结为法律的开放性结构,并将理论基础追溯到哈特于《法律的概念》中所持的观点。然而这不仅不符合哈特提出法律开放结构的理论语境,同时也忽略了开放结构在哈特理论中是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法而非产生根源这一重要观点。该误读的产生,究其实质乃在于既有研究混淆了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界限,过度依赖于脱离语境的语义学分析,不仅无法认识到疑难案件产生的根源,也无法为其解决提供有力方案。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