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欺诈,还是合法转让?——一起“特许经营转让合同”纠纷案处理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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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案情:1996年12月28日,原告朱淑平与被告南京英路商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英路公司)签订一份“英路特许经营权受让协议书”,约定:英路公司作为授权方,朱淑平作为受让方,授权方授与受让方有偿使用英路特许经营模式的权力(以下简称英特权),双方成立共同参股的国内合资的子公司;受让方接受英特权使用后,享有获得授权方所拥有产权的英特权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商标、品牌等)和享受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9年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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