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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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被告人孙某,男,30岁,江苏省铜山县某公司经理部经理,1994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与江苏省射阳县水产工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需方)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首批煤炭由孙某负责运达需方指定地点常州热电厂,并经验收后,需方再付给孙某货款。1994年4月9日,射阳县水产工业物资公司经理陈某某与同事侍某某一同到徐州找孙某洽谈购煤事宜,孙某得知陈某某携带一张3万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8年4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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