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跳单”之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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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居间合同可以分为典型居间和独家委托合同。于前者,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于后者,居间人则享有违约请求权。本案“禁止跳单条款”并非独家委托之约定,指导案例1号判决表面上涉及的是违约请求权,其实质为报酬请求权纠纷。委托人“跳单”是否为居间人所“促成”,其认定标准不宜采条件拟制成就说,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指导案例1号不提原判适用的《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实际上采纳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作者 其木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交大法学》 2016年4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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