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竞合时从一重处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均为注意性规定,若评价为一罪的加重情节处刑更重的,就应放弃数罪并罚;同种数罪应以并罚为原则,不并罚为例外,并罚与否,取决于是否罪刑相适应;所谓选择性罪名,应以数罪并罚为原则,不并罚为例外;刑法分则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取决于法定刑的轻重;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某些构成要件进行限制性解释,对刑法用语的含义进行相对性解读;“量刑反制定罪论”无视实行行为及犯罪构成的定型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本不同于“以刑释罪”,故不值得提倡。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