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出口退税方式对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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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多次变动完善,形成了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日不同退税方式的局面。笔者试根据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差异,分析其对税收有关方面的影响。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出回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
    作者 胡雄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税务》 1999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0月20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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